也就是说,如果本案中,失足女明知嫌疑人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,并进行网络直播牟利的,而积极主动配合,可以来看卖淫女主观上也有违法犯罪的故意,也可以评价为制造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
不过,即使卖淫女没有参与制造、传播淫秽物品故意的,而仅仅只是从事卖淫活动的,有关行为虽然不涉嫌犯罪同样也属于违法行为。也就是说,依据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最后,赵某以这样的方式获取钱财,不仅不道德,还涉嫌犯罪了,最终这些财产都将会被没收,迎接他的必会是法律的严惩。在此,也提醒一些女性朋友,一定要洁身自好,否则后果严重、追悔莫及!